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律师

解析:
针对小规模零散经营业态的判定基准在于自然人从事法律规定的应缴增值税经营业务时的销售收入是否超出了增值税相关法规所设定的起征门槛。
具体来说,起征门槛在货物销售方面的设定为每月销售收入在5000至2000元之间;而对于提供各类应税服务的,则规定其月度销售收入需在5000至20000元之间;
至于以次数计税的情况,每次(日)的销售收入则需要在300至500元之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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